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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7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訴訟代理人 蒲元鳳
被 告 詹瑞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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