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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4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聖心修女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富柔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寶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暫以較高之先位聲明原告取得被告土地之價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920,300元(2,900元×1,007平方公尺=2,92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29,0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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