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補,258,2017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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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陳柏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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