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補,278,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張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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