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卓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隨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552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