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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炳耀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28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3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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