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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雙誠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馨媚間給付仲介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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