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7,豐小,123,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1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詹勲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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