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7,豐小,203,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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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小字第203號
原 告 鄧穎
被 告 鄧珮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出本件訴訟,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卷12頁)。

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稽(卷13-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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