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7,豐小,645,2018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6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徐中一
被 告 劉曉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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