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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小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鈺勳、黃千洧、黃泯諭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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