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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329號
原 告 張建平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東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忠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6,501元,應徵裁判費13,96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550元,原告尚應補繳12,4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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