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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37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何俊義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何俊松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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