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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61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
訴訟代理人 邵正興
被 告 胡信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1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訴訟案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刑事案件,業據最高法院於108年1月24日判決確定,有原告提出之108年度台上字第174號刑事判決可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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