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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83號
原 告 袁大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萬四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徵裁判費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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