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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張弘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清煌等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3,750,178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以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30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聲請費,其聲請本件調解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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