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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張榮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枝慎間請求合夥利益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6,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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