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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莉蓁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莉蓁積欠聲請人債務,竟將其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6樓之2之建物,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周妱瑢後,周妱瑢再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峻鳴,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吳莉蓁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之買賣契約為無效,並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吳莉蓁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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