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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1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邱雅鈴
被 告 葉宥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應 收 利 息│違 約 金│
├─────────┬────┼─────────────┤
│計 息 起 訖 時 間 │週年利率│自104年8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自104年7月1日起至 │1.83﹪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
│104年9月29日止 │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
│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76﹪ │ │
│104年12月22日止 │ │ │
├─────────┼────┤ │
│自104年12月23日起 │1.69﹪ │ │
│至105年2月16日止 │ │ │
├─────────┼────┤ │
│自105年2月17日起至│2.69﹪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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