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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14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黃延能(即黃閔彥之繼承人)
被 告 何春蓮(即黃閔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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