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1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來芩卉
被 告 來益榮
被 告 蘇璔昱(原名蘇珍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來芩卉、來益榮、蘇璔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編號│ 違約金計算起迄時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1 │自107年7月5日起至108年1月4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115 │
├──┼────────────────┼──────────┤
│ 2 │自108年1月5日起至108年1月22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23 │
├──┼────────────────┼──────────┤
│ 3 │自108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43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