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小,178,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1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97元,及其中新臺幣30,269元自中華民國108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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