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小,20,2019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20號
原 告 豐誠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碧端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曾詩雅
被 告 莊喬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 29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要求代為尋找合適物件供其購屋選擇之用,雙方簽定有給付服務費承諾書,嗣後經原告居間媒介被告以新臺幣(下同) 830萬元之價格,向訴外人陳幸娟購買坐落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房地,雙方於107年 4月21日達成合意並完成房地產權移轉,原告爰依被告曾詩雅所簽署之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居間報酬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被告曾詩雅、莊喬智則抗辯:系爭房屋有漏水之情形,原告於居間媒介過程中並未翔實告知,目前已另行對屋主陳幸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價金,現經聲請建築師公會進行專業鑑定中,請求等待該件民事訴訟程序鑑定結果再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居間媒介報酬之訴訟,關於系爭標的物所存在漏水瑕疵之鑑定結果,涉及原告有無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第4款「告知買受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之規定,故本件訴訟全部之裁判,須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 29號返還價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