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小,204,201906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家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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