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小,432,2019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4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張毓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762元,及其中新臺幣55,536元自中華

民國96年12月26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