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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6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原告與被告劉沛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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