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小,815,2019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8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紹中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被 告 伍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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