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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930號
原 告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韓久誠
被 告 林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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