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賴次郎
原 告 賴聰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陳健將 住苗栗縣○○鎮○○里○○○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陳錦富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上午10時
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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