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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113號
原 告 黃隆
被 告 江志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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