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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金裕鐵工廠即賴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㈠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債務人蔡宗能因對原告負有主文所示之債務尚未清償,原告依法取得對蔡宗能之確定支付命令後,曾於民國97年8月2日聲請本院執行處就蔡宗能對被告之薪資報酬債權核發扣押命令,而被告對該扣押命令未聲明異議,本院執行處復於97年8月25日將蔡宗能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核發移轉命令移轉予原告,命被告應將蔡宗能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3分之1移轉原告。
惟被告收受該命令後,既未異議,亦未按月將應移轉之金額讓與原告,原告自得訴請被告依移轉命令將扣押金額按月給付原告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被告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
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
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
(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又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固規定第三人不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惟該項所謂「執行法院命令」,係指同項所稱「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之命令而言,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執字第00000號扣押及移轉薪資命令等為證(卷第6-9頁),復經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執字第60617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蔡宗能勞保投保紀錄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復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又本院97年度執字第60617號扣押命令,於97年8月5日核發扣押蔡宗能對被告之薪資債權(被告於同月11日收受)後,復先後於97年8月25日(被告於同年9月4日收受)、103年10月31日(被告於同年11月6日收受,原告受清償比例為57.97%),及另案101年度司執字第124117號於101年11月27日核發扣押命令(被告於同月29日收受)、101年12月13日核發移轉命令(被告於同月19日收受),暨另案101年度司執字第129217號於101年12月25日核發扣押命令(被告於102年1月2日收受)、102年2月18日核發移轉命令(被告於同年3月1日收受),是上開薪資債權核發移轉命令,而上開歷次移轉命令之債權人,除103年10月31日尚有其他債權人外,原告受移轉薪資債權之比例均為全部,而各該次核發執行命令時,蔡宗能均在被告處任職,104年迄今仍在職,亦有蔡宗能之勞保投保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亦經調取上開執行卷核閱無訛,是原告之請求於前揭移轉命令所載之債權範圍內,請求被告給付各該執行命令有效期間內蔡宗能對被告之各項薪資債權3分之1,即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本院上開各移轉命令已對被告發生效力,則被告即負有依上開移轉命令清償原告所取得蔡宗能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之義務。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債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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