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簡,145,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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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145號
原 告 張純維
被 告 江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彥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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