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陳玉山
被 告 陳玉岡
被 告 李玉光
被 告 李廣河
被 告 陳玲英
被 告 黃玲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達觀段七六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達觀段七六0地號土地」;
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六行關於「達觀段76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達觀段 76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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