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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7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琬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阿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復更正上訴聲明。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裁判費7,11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欠5,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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