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簡,293,2019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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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93號
上訴人即被告王興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俊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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