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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玉旋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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