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簡,469,2019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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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林維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泉、王榮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108年度豐簡字第4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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