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簡,482,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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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48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鍾淑秋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陳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未依約按期清償,目前尚積欠 178,112元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帳務明細查詢為證;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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