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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498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
訴訟代理人 棠股檢察事務官曾耀賢
被 告 詹益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二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與被害人0000-000000[中華民國(下同)84年3月1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中度智能障礙]之父0000-000000A(下稱A父)為好友,A父因癌症常需住院治療,如住院即無人照顧A女,因適逢被告
無處可住,A父遂邀被告及其女至其位於臺中市豐原區朴
子街住處同住,A女與被告女同房而睡,被告睡客廳沙發
;
被告知A女為中度智障人士,於101年10月間,以加重強制性交之犯意,趁A父至醫院住院治療期間,趁其女熟睡
時邀A女外出買東西吃,被告乃以機車載A女至臺中市豐原區大甲溪河床旁廢棄水泥涵管內,命A女脫掉長褲及內褲
並自行脫掉褲子,不顧A女拒絕強制性交得逞一次,其強
性交刑事部分經鈞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24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侵上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有罪並確定,A女因上開犯罪行為被害後,依法向臺灣臺中地方
檢署申請性侵害補償金,經該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
會審議通過,決定補償A女280,000元,並已如數支付予A女,爰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償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提出書狀陳述否認有強制性交罪之犯行。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刑事判決書、決定書及支付收據影本附卷為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
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於本件
辯論終結後提出書狀否認犯罪,依前開規定,本可視為被
告自認,即或被告具狀否認犯罪,但未舉證以實其說,且
被告刑事有罪判決經確定,亦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被
告空言未違法,自無可採。從而,原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
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補償金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於
108年8月8日送達訴狀,有送達證書可憑,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108年8月9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80,000元,及自108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参、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肆、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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