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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紀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上午9時32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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