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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58號
抗告人即原告 沈玟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抗告人應再具狀陳明如何認定侵權行為地發生在臺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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