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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莫麗娟
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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