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簡,68,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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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原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22日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處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黃東平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22,910元(包含零件費用81,735元、工資費用 22,725元、塗裝費用18,450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22,9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事故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險保單查詢列印資料、電子發票證明聯、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服務廠、車損照片、代位求償同意書(車體險)、為證,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五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事故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有據。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系爭車輛係於103年9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7年3月22日止,使用期間為3年7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 1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為65,620元,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16,115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22,725元、塗裝費用18,450元,總計為57,290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2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 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3年9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3月22日,已使用3年7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6,115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81,7350.369=30,160第1年折舊後價值:81,735-30,160=51,575 2、第2年折舊值:51,5750.369=19,031第2年折舊後價值:51,575-19,031=32,544 3、第3年折舊值:32,5440.369=12,009第3年折舊後價值:32,544-12,009=20,535 4、第4年折舊值:20,5350.369(7/12)=4,420第4年折舊後價值:20,535-4,420=1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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