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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游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原告負擔十分之四。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13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處時,因酒後駕車、在禁止超車之交岔路口逕行超車之過失,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黃靜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90,134元(包含:零件費用140,584元、工資費用26,900元、塗裝費用22,650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90,1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影本、車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險保單查詢列印資料、收銀機統一發票、尚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五洲輪胎館維修資料、代位求償同意書為證,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以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被告調查筆錄、事故現場照片在卷為憑;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有據。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系爭車輛係於105年10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7年 3月13日止,使用期間為1年6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 1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為68,242元,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72,342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26,900元、塗裝費用22,650元,總計為121,892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1,8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 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 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5年 10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3月13日,已使用1年6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72,342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140,5840.369=51,875第1年折舊後價值:140,584-51,875=88,709 2、第2年折舊值:88,7090.369(6/12)=16,367第2年折舊後價值:88,709-16,367=7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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