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簡聲,15,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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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魏茂森


相 對 人 張榮松
訴訟代理人 陳妙姬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豐簡字第5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之聲請於繳納費用後得轉拷交付本院107年度豐簡字第51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且依法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豐簡字第51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因本院中華民國(下同)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內容恐有重要內容未載明,為能對本案相關事項充分答辯,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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