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黃佳惠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政宇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309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