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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黃致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布朗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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