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補,126,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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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林靂玄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亞蒨發支付命令(10
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23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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