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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戴育儒
被 告 艾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依勞動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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