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補,169,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文忠即巫彥頡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06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98 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5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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